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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制度
钱江学院差旅费管理及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
发布人:钱江学院计划财务部    发布时间:2010-10-01    访问量:722

杭师大钱江学院〔2009〕220号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浙财政字[2007]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杭财行[2007]1239号《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合理开支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萧山、余杭)开展公务活动(出差、会议、培训、探亲、调动工作、挂职锻炼、实(见)习等)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及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三)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条   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

1、院级领导出差,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出差由正院长审批。

2、院中层干部,其他人员出差,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

3、系部老师出差,由系部教学经费开支的,2000元以内,由系主任审批,2000元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

4、因科研业务出差,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科研部主任审批。

(二)教职工外出(境内)进修,须经院组织人事部审批。

(三)教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及符合探亲条件教职工的探亲旅费报销,由院组织人事部审批。

第三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教职工出差均需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出差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项目等级标准

职务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住宿费限额(元)

一类

 

院级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

报销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按实

报销

二类

其余人员

按实

报销(一等软卧除外)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内150省外200

(三)教职工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省内出差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路途确实较远或者出差任务十分紧急的,经学院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飞机价格与按标准可以报销的火车价格之间的差额自负。

(四)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五)学院同意乘坐飞机的、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二)教职工出差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

(一)教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

第六条   公杂费开支规定

(一)教职工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定额标准为: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

(二)教职工出差由我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三)教职工出差学院同意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不包含在公杂费包干范围内。

第七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开支规定

(一)1、教职工外出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以及其他会议费用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3、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培训期间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回所在单位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省外每人每天25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发放,不实行公杂费定额补助。培训期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二)教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上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都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上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为25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休息天除外),不实行公杂费定额补助。

(三)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的培训班、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八条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开支规定

(一)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以上出差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教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三)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四)教职工调动工作,其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被调动所发生的旅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教职工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

(五)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九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开支规定

(一)单身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满四年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一次。

(二)乘火车(含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含20年)以上,可报硬席卧铺票。

(三)乘坐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

(四)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

(五)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点站至终点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出租车费自理。

(六)教职工探亲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须附来回机票)。

(七)教职工探亲途中因限于交通条件必须在中途转乘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按“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报销一天住宿费。

(八)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和师范补贴之和)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九)探亲报销必须提供先去后回的票据,若票据遗失,不能用同方向的车、船票代替。

(十)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附则

(一)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旅游业发票,原则上不能在差旅费中列支。特殊情况须经院分管财务副院长同意,报销时必须在发票后附旅程、事由,人数、天数,开具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清单(出票单位盖章),在差旅费规定的范围内报销。

(三)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教职工出差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自备交通工具出差,则以该交通工具在出差地或附近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须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按标准限额报销1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五)教职工参加会议等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先前规定中与之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