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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部在学院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和全院教职员工的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学院争创国内乃至国外有影响的独立学院为目标,以学院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理念,以为学院“当好家、理好财”为宗旨,团结一致、求真务实,致力于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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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制度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创收管理办法 〔2011〕22号
发布人:钱江学院计划财务部    发布时间:2011-05-04    访问量:1758

杭师大钱江学院〔2011〕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的创收管理,规范学院经济秩序,调动各分院及部门多渠道筹措经费的积极性,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学院财力,提高教职工福利,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收要以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在切实保证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学院和学科专业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院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和场地等资源,服务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增强学院财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注重办学水平和学院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项目审批制度,统一票据管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类创收活动需做好可行性报告和成本测算,并做到收入渠道正当,收费项目合法、合理,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各分院或部门开展创收项目,需书面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创收活动。创收项目的收费须事先报物价、财税等相关部门审批,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全院创收由计划财务部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借用其他账户或以部门名义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自收取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三、创收项目分类、分配原则及比例

(一)为充分调动各分院和部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兼顾学院、各分院或部门的利益,创收分配主要根据该项目利用学院资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原则上按上缴学院资金、各分院和部门留存资金两部分进行分配。

(二)创收项目分类分配比例表。(见下表)

   

 创收  类别

创收项目内容

上缴学院比例

部门留存比例

备注

 设备服务类

主要指利用学院设备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课余时间计算机房开放、电子阅览室开放、语音室开放、网络服务等。

80%(为非本校服务)

40%(为本校服务)

20%(为非本校服务)

60%(为本校服务)

 

扣除国家政府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后计算

技术服务类

主要指利用学院设备及技术对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实验室使用与测试、软件开发、媒体制作等。

50%

50%

1.扣除国家政府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后计算

2.由本学院教师提供一定的技术服务

3.需提供技术服务的详细说明及成果

4.耗材自行解决,若学院与学校水电费结算方式调整,则分配比例亦将调整

教学办班类

主要指正常的教学任务以外各分院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课程班、进修班、辅导班等。

使用学院场地的20%;

向外租场地办班的10%

使用学院场地的80%;

向外租场地办班的90%

扣除国家政府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后计算

 

 

其他服务类

主要指利用学院无形资产对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及其它形式的创收,如:资料查询、技术咨询、代管代办或协作服务等。

60%

40%

扣除国家政府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后计算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创收项目完成后,由各分院或部门及时到计划财务部办理项目结算与经费分配手续。

(二)各分院或部门按比例提成的留存资金,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各分院或部门掌握使用”的办法。其中,当年创收收入的5%作为本分院或本部门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开支范围与教学业务经费相同。剩余95%留存资金主要用于创收项目相关的耗材、业务费用,以及本部门和协作部门职工有关劳务酬金、津贴、加班补贴、福利和招待费用等开支。分院制定的津贴分配制度,在教职工会议通过后,要报学院人事部、计财部备案。

(三)各分院或部门留存资金,用于发放酬金、津贴、加班补贴和奖金等劳务性质的费用必须填制发放名册,经各分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和领款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办理打卡等手续;用于业务活动及招待费等费用必须有法定票据才能报销,并符合学院财务报销相关规定,不得以代领报。

(四)凡符合纳税条件的分院、部门和个人,均必须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个人所得税由学院代扣代缴。

(五)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展创收活动或收入不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分院、部门或个人,按私设“小金库”处理。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分院、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部解释。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