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链接
部门概况
计划财务部在学院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和全院教职员工的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学院争创国内乃至国外有影响的独立学院为目标,以学院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理念,以为学院“当好家、理好财”为宗旨,团结一致、求真务实,致力于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       ...

 

电话:28865861、28861928

信箱:cwb@hznu.edu.cn

报销大厅:3-310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使用票据的通知
发布人:钱江学院计划财务部    发布时间:2011-10-10    访问量:802

一、公交充值报销依据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只有印有税务监制章的“IC卡充值发票”(样张1)

 

样张2

 二.启用新版地税发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的通告颁布时间:2010-11-1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国家税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对全国普通发票进行简并统一,省局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进行了重新修订,我市据此将全面启动发票换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地税发票启用时间
  我市新版地税发票从2010年11月15日起使用,旧版发票最迟使用止2010年12月3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
  (二)新版地税发票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相关文件规定,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和未规定限用期限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公园门票、医疗发票等7个票种仍可延续使用外,其余发票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具体新版发票名称、适用范围见《杭州市新、旧发票对照表》。
  (三)新版发票防伪措施
  ●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使用防伪纸印制。目视有红色和蓝色纤维条不规则分布在纸的内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看到不规则的荧光纤维。“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看到橙黄色荧光。
  ●通用手工发票
  使用防伪纸印制。目视在该纸的内部有菱形,菱形内部有“SW”的字样。“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看到橙黄色荧光。
  (四)发票真伪查询
  新版地税发票背面印制有防伪措施说明及该票的使用范围(公园、体育馆门票,交通客运发票等部分特殊票种除外)。社会公众可通过登陆浙江省地税局网站(普通因特网用户登陆:www.zjds.gov.cn;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初步判别发票真伪。
  (五)关于开票软件升级问题
  1、为配合发票的换版,省局统一的电脑开票软件已升级,升级后的开票软件在年底之前可以同时开具新、旧两个版本的机打发票。因此已使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新版电脑发票前应先对开票软件进行升级,目前开票软件2.0.0版本支持在线升级,如无法在线升级,请到以下地址下载升级程序:
  以下内容略

2、纳税人开具机打发票时应统一使用总局或省局统一开发的软件,确需使用自身开发软件的纳税人,须按照省局统一的标准开发接口软件并按规定将开票信息上传税务机关。在省局统一标准未公布前,其自身软件开票内容应包含税务机关规定的一些基本要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使用。
  (六)其他要求
  1、11月1日起具名定额发票和具名手工发票不再审批印制,具名机打发票经审批后只允许在统一的通用机打发票上加印该单位名称,发票式样、内容、格式必须与统一通用机打发票相一致。
  2、纳税人单一票种年使用量在10万份(含)以上,并且申请领购单一票种数量一次达10万份(含)以上的,可以一并申请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印制单位另行收取套印服务费。
  3、纳税人开具、取得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的,发票中付(收)款人(单位)项为必填项并与纳税人名称一致;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纳税人应在2011年1月31日前将旧版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七)咨询(0571)12366,开票软件远程技术维保服务热线(0571)88812366(浙江中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热线
附件:杭州市新、旧发票对照表及部分新版发票样张.doc

    三、进一步重申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票据以及2010版的发票,报销截止日为2011年12月20日止。2011年底之前开具的票据,报销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止,(发票报销最长有效期为1年半)。过期不予报销,请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部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