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增强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的意识,使学院经费使用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经费使用的效能,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和杭州师范大学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批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所有经济活动。
第三条 经费审批的原则
(一)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落实经费审签责任制,实行分院院长或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和项目负责人制,重大项目实行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决策。
(二)按照重要性原则,凡学院预算经费和外来专项资金中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经费负责人终签;单笔支出在2000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除由经费负责人审签外,还需分管业务院领导终签;单笔支出在2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除由上述负责人审签外,还需分管财务院领导终签;单笔支出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学院院长终签。
第四条 经费审批程序
所有经费报销时原始凭证上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经费负责人在报销汇总单上审签。报销费用时,必须提供合法、真实和完整的票据,原则上需由本院的相关人员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审批人签名样式应报计财部备案。因审批人外出或其他原因需要变动审批人的,审批人须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审批,其委托书要在委托生效前送达计财部备案。
第五条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我院具体经费支出的审批规定如下:
(一)下达到学院和部门的日常运行经费,包括部门业务费、学院日常教学经费、人员经费等,原则上由其经费负责人审签,学生经费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签。
(二)学院预算下达的各类项目经费,包括精品课程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实验中心经费、专项配套经费、院级课题经费、科研启动费等,由项目或分院负责人审签。
(三)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计划报批程序,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预算、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付款,原则上由分管基本建设的院领导审批。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财务结算须符合学院有关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规定。
(四)学院下达的设备、修缮和图书专项经费,由所分管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遵守学院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
(五)各位院领导掌握的院长基金和分管院领导的机动经费分别由各位院领导负责审批。从院级机动经费中追加的项目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六)按规定分成到分院、部门的各类创收经费由创收所在分院或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七)外来科研经费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一般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但涉及到项目负责人出差、课题中开支劳务费、划转课题协作经费到外单位的,需科研部审批。
(八)外来专项资金包括从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人才专项资金、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和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等,在严格遵守政府和学校、学院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实行项目或部门负责人制。
(九)差旅费的审签权限
院级领导差旅费审批手续:院级领导出差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出差由学院院长审批。
分院中层干部出差使用部门、分院经费开支差旅费的审批手续:分院书记和分院副职出差报销,由分院院长审批;院长出差报销由书记审批。机关部门副职出差报销经正职审核后,在2000元以下的(不含2000元),由院办主任审批,超出2000元的,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正职出差报销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其他人员差旅费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出差,由对应的经费负责人审批。
(十)本文件未明确规定的经费审签在遵照本文件原则性规定的同时按照具体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学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按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