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财行【2007】1237号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详见附件一)的内容,以及杭州师范大学关于举办会议的相关规定,对我院举办会议做如下补充规定,并从即日起执行。
一、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的会议分类、会议审批、会议要求、会议经费及附则的相关条款操作执行。
二、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我院在校外安排食宿召开会议(培训)的,会议费均按文件规定的四类会议综合标准执行。
三、会议应尽量使用学院内部的会议设施。如不具备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确因工作需要,需到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或开支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事前应向部门(分院)的分管(联系)院领导报告请示,事后凭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核意见报销。
四、发票上必须加盖“浙江省、杭州市会议、培训定点专用章 2010-2011年度 ××宾馆”。
五、使用业务费、专项经费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同类会议一学期只安排一次。会前需填写《钱江学院会议审批表》申报(见附件二),经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严格控制委托旅游公司举办会议。确实需要的,需事前取得分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六、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有会议议题、议程、会期的会议通知,提供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名单、合法票据、各项明细费用说明。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会议主办部门(分院)不得虚报、冒领会议费,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各种费用。
七、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级行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会议审批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