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链接
部门概况
计划财务部在学院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和全院教职员工的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学院争创国内乃至国外有影响的独立学院为目标,以学院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理念,以为学院“当好家、理好财”为宗旨,团结一致、求真务实,致力于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       ...

 

电话:28865861、28861928

信箱:cwb@hznu.edu.cn

报销大厅:3-310

 

 

   学院制度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2011〕74号
发布人:钱江学院计划财务部    发布时间:2012-04-08    访问量:505

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开展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条件。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一)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原则

1.各分院负责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事宜;学院优先支持合作层次高、接收实习生人数多的实习基地的建设。

2.各分院应按照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就地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的特点,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3.每个专业应至少建立3个相对稳定,每年能接纳一定数量实习生的校外实习基地。

(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条件

1.学院与校外实习基地之间有合作的共同意愿,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在生产、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校外实习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生产或经营规模,能相对稳定地接收一定数量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实习和社会实践。

3.校外实习基地的依托单位应能提供完成学院实习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的必要条件,并能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教学任务。

4.校外实习基地的依托单位应有一支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队伍,能承担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5.校外实习基地的依托单位应能为实习生提供基本的学习、食宿条件和良好的卫生环境及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程序

1.各分院对拟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进行考察与论证,确定能够满足实习教学的要求后,与校外实习基地依托单位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初步意向。

2.填写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申报表,经分院审签后报学院审批。

3.经批准同意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由学院与校外实习基地依托单位正式签订“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年限等。“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教学部、所在分院、校外实习基地各执一份。

4.签订协议后,校外实习基地可悬挂“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学实践基地”铜牌。铜牌的规格为60cm(宽)×40cm(高),由教学部统一制作。

二、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

1.学院教学部是校外实习基地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指导,协助各分院解决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中的具体事宜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分院负责。

2.各分院应指派专人负责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与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和业务往来,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基地概况、承担的实习任务、规模容量、基本设施设备及基地负责人、基地指导教师等情况。

3.各分院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按计划做好实习生派遣、指导、管理、考核等工作;应拍摄保存实习基地状况及师生实习活动的照片等资料,每次实习结束后应对实习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交教学部备案。

4.在学生进行实习前,各分院应至少提前4周与实习基地联系落实各项实习事宜,明确实习生派遣人数、实习岗位、任务和要求,并提前1周组织学生进行动员(部分专业可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学生实习安全。

5.学院每2年召开一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总结会,各分院应在详细分析本分院各专业校外实习基地运行效果与作用的基础上,进行工作总结,共同研究成立新的实习基地与保留或取消原有实习基地事宜。

6.学院每年预算一定量的专项经费用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具体开支范围及审批程序按照《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7.各分院正式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只要符合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申报条件,学院均可协助申报成为“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

三、校外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1.为促进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学部将会同各分院不定期到实习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

2.对于连续三年接纳实习生人数较多(每年5人以上,教学医院每年10人以上)、履行义务较好的校外实习基地,由各分院提出申请,经教学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列为院级重点建设校外实习基地。

3.对于院级重点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学院每年给予3000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