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各类假期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计发 |
(一)病假待遇 |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月标准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月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月标准的80%计发。 |
(二)产假、哺乳假待遇 |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基本工资照发。 |
(三)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
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 |
1、事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
2、事假超过2个月的,基本工资自超过之日起停发。 |
(四)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待遇 |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
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
二、机关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的计发 |
(一)生活性补贴 |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 |
2、当年病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每天按本人生活性补贴日标准(日标准=月标准/当月工作日,下同)的90%计发。 |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每天按本人生活性补贴日标准的90%计发。 |
4、当年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每天按本人生活性补贴日标准的5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生活性补贴停发。 |
(二)工作性津贴 |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 |
2、当年病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每天按本人工作性津贴日标准的50%计发。 |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每天按本人工作性津贴日标准的50%计发。 |
女职工经批准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的,产假期满后的前6个月,每天按本人工作性津贴日标准的50%计发,自第7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 |
4、请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的,工作性津贴停发。 |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
(一)工龄补贴 |
各类假期间,工龄补贴全额计发,其中事假超过2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工龄补贴停发。 |
(二)生活补贴 |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生活补贴全额计发。 |
2、病假、哺乳假期间,每天按本人生活补贴日标准的90%计发。 |
3、当年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每天按本人生活补贴日标准的50%扣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生活补贴停发。 |
(三)岗位津贴 |
单位应结合实际,按不高于生活补贴计发比例的原则,自主确定各类假期中岗位津贴的计发办法,以体现激励导向。 |
四、其他有关问题 |
1、原《转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杭人薪〔2008〕186号)同时废止。 |
2、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新录用人员除外)的,下一年度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工作性津贴按80%计发。 |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由单位自行规定;对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人员应严格扣发。 |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旷工的,旷工期间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停发。 |
5、符合杭人社发〔2013〕47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搞活分配的事业单位,可自行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间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 |
6、各区、县(市)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中,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其它待遇计发办法。 |
7、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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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 |
2014年4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