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分院:
2016年度预算已下达,为有利于各部门、分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资金供给,为师生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有序的财务服务,现就发票有效期等经费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注发票使用有效期
根据学院财务票据报销有效期的相关规定,上一年度开具的票据,需在次年的6月底之前报销,过期不再予以报销。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 2015年12月31日)开具的各类发票(包括定额发票)报销日期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请各位老师注意票据的时效性,尽快到计财部办理报销手续。
二、 使用公务卡结算,及时报销已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要求对外支付使用公务卡结算,对已经发生并取得票据(含刷卡小票、发票等)的经费支出,请广大师生尽可能在票据出具日后6个月内前来报销,报销凭证原始单据最好不要超过30张,超过的分次报销,避免集中报销而使其他报销者等候时间过长。
三、 关于差旅费报销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杭财行[2015]88号文件转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根据文件规定的住宿费、交通费、补贴等标准报销差旅费,并执行自2014年开始省市财政部门发布的其他差旅费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具体文件详见计划财务部网站省市规章板块,网址http://192.168.50.50。
四、 关注经费使用期限
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规定,2015年及之前年度省市各级财政补助的专项经费须在本年12月15日之前使用完毕(包括已转到杭师大的设备采购部分),年末仍未使用完毕的,根据财政要求,将视同结余资金,收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
其他类别的外来经费遵从合同、协议规定期限执行。
请各部门、分院、各位教职工关注各类专项经费和学院预算经费的使用期限,按规定要求使用好资金。
请各位老师相互转告,感谢大家对财务工作的支持!
计划财务部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