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杭州市财政局结合财政实际,制定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年限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召开会议布置相关工作。会议要求,根据“统筹财力、聚焦重点、盘活存量、能进能出”的原则,全面梳理现行专项资金政策及其存续年限,重点清理无设立依据、政策执行到期和未定政策存续期的项目,努力盘活存量资金,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集中财力保证财力保障重点项目。
根据杭政办函【2015】43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2014年底前制定的专项资金政策)未设置存续期限或存续期超过2017年的,如确定属保留的政策,一律执行到2017年底”等要求。我院各部门、分院、个人需梳理所分管、使用的各类财政性补助项目年限。
学院要求,对上述财政性专项资金,在2017年12月15日前使用完毕,如需要延期使用,须提供市级以上(含)原发文单位重新制定的政策依据。
请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落实到各项目负责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计划财务部
2017年5月10日